第九課:倉頡取碼原則

倉頡取碼原則

倉頡的取碼原則與速成的取碼原則大致相同。由於倉頡輸入法需要輸入中文字的全碼,因此需要考慮中文字的類型(分體字或連體字)以決定取碼的數目。取碼原則包括:精簡原則、完整原則、字形特徵、省略原則(部分省略)、省略原則(包含省略)。取碼原則並非獨立使用,在互不抵觸各項條件的情況,可以同時利用多個取碼原則來為中文字進行取碼。

精簡原則

當一個中文字可以有多於一種取碼的可能性時,以碼數最少、最精簡為正確。精簡是指整個中文字的取碼數量,不是取筆劃最少的字形就是精簡。例如「表」字上面的「橫、橫、豎」是「手」的輔助字形,毋須再進行分拆取碼,根據精簡原則取碼「手一女」只有三個碼,取碼「十十一女」為四個碼,因此倉頡取碼「手一女」才是正確。例如「句」字的「撇、橫折鈎」是「心」的輔助字形,取碼「心口」只有兩個碼,取碼「竹尸口」為三個碼,因此倉頡取碼「心口」才是正確。

完整原則、字形特徵與省略原則

完整原則:取碼時盡量保留字形的完整特徵。字形特徵原則:取碼時要保留字形的特徵以便辨識。省略原則:部分省略或包含省略時,只取外圍或主要字形。

文章取自課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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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堂重點

  • 倉頡取碼原則與速成大致相同,但倉頡須輸入全碼,要按分體字或連體字決定取碼數目。
  • 精簡原則、完整原則、字形特徵、省略原則(部分省略與包含省略)可同時運用。